浏览数量:78 作者:南京市迈皋桥初级中学(二十九中分校) 发布时间: 2023-09-01 来源:本站
南京市迈皋桥初级中学(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分校)
学校章程
南京市迈皋桥初级中学(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分校)是栖霞区教育局创办的一所公办学校,性质为区属公办,办学规模为10轨30班,学校位于栖霞区迈皋桥北苑西路99号,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开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秉承“厚德自强、纯正卓越”的办学理念,把“永争第一、追求卓越”作为办学的价值追求,培养既有中国优秀文化素养、又具国际视野的现代公民。学校将进一步融合理念,逐步形成核心文化;熔炼团队,有效提升专业水准;融汇资源,合力提升办学效益。
第2条【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南京市迈皋桥初级中学(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分校),英文表述为Nanjing Maigaoqiao Junior High School。学校住所地址为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和燕路390号。
第3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栖霞区教育局创办,实施属地化管理,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为公立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4条【招生对象与办学规模】 学校招生对象和规模以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5 条【党组织职责任务】本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基本建设、财务预决赛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的决策,保证和监督决策的实施,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五)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6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一)学校根据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要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财务等方面的工作。教学副校长、德育副校长、总务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制度,健全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三)学校重要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组织会议一般由学校书记、校长、副校长和党组织委员及工会主席参加。会议根据相应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分别主持。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在重要事项决策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干部任免事项,事先要经过学校党组织推荐考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7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负责学校的教学和其他行政领导和管理,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根据上级规定人员编制要求和工作需要,对校内行政干部的任免有提名权,对教职工有择优录用和依法奖惩权。
(三)按照江苏省和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招生办公室有关招生计划及规定,录取新生。
(四)团结和依靠全校教职工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任务,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和实施学校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全校教育、教学和总务工作,不断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逐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发挥示范作用。
(六)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行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尊重学校党总支、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党派、共青团、退离休教工协会、学生会和校务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七)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业务进修和生活福利条件,努力发挥教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组织学校一切力量,对学生实施德育、智育、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努力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发展学生个性特长,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毕业生。
(九)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搞好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设施设备现代化。
(十)组织力量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十一)加强对外教育交流,努力达到市内一流的教育水平。
(十二)为人师表、清正廉洁,认真接受群众监督、上级考核和审计。
第8条【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执行中小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制度,健全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学校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校长、副校长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及工会主席参加。会议根据相应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分别主持。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在重要事项决策前,校长、党组织书记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并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干部任免事项,事先要经过学校党组织推荐考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9条【校务委员会】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和社区代表及社会热心教育人士等多方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审议学校章程等重大事项。
第10条【学校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学校工会是党领导广大教职工的群众性组织,是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也是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组织。学校工会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12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设置教学处、学工处、后勤处、校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每一职能部门的主任、副主任负责人在全校大会上公开竞聘,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经公示后由校长任免。学校中层机构的设置应体现科学、高效,权责分明;中层干部的选拔应体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并事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13条【教育教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立足课堂教学和课程建设,面向全体学生,走内涵发展之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要健全课程体系,设定必修课程,精致选修课程,强化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等有效管理;要坚持立德树人,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着力家校社共育,注重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要规范课程实施,创新活动课程,丰富社团活动,开展特色活动;要加强质量监控,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不断提高、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要强化校本研修,以新课程为导向,以促进每个学生的发展为宗旨,以“主题课例式研训结合”为主要形式,通过改革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14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学习、引领、指导、服务”等职能,促使教师掌握教育规律,并依据教育规律开展教学。学校教科室要围绕教育教学理论、最新教育教学理念、最新教学改革成果等内容,组织系统的理论学习,提升理论素养;要关注最新教育教学改革政策,研读精神,领会各类教学改革创建与评比要求,做好前瞻性理念以及学校整体工作设计的引领工作;要制定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论文评审办法、科研活动规则、校本研训方案、成果推广与奖励措施、科研管理细则,指导学校科研规范开展;要本着“为上级科研部门工作需要服务”“为学校决策服务”“为教师发展服务”“为教学改革服务”“为科研活动指导服务”“为校本研修与特色创建服务”等宗旨,做好各级各类科研业务服务工作。
第 15条【校内维权】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 16条【督导及管理监督】学校应依法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主动接受责任督学及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17 条【团队工作】 学校少先队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共青团、少先队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教育引导少年儿童听党的话、跟党走、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共青团应大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教育和引导青少年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章 学生
第18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 19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20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21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认真落实,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休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22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以“进校十一问”作为育人精髓,时刻提醒学子“行己有耻,止于至善”,培养自省和慎独意识。初一年级分为“珠峰部”和“凯旋部”两个级部管理,级部之间相互学习,相互竞争,共生共长。每个班级配备正、副两位班主任,同时推行“导师制”,为学生量身定制成长规划,真正做到全方位德育。学校还创设“养正父母讲堂”,形成家校共育合力,培养性格纯厚、品行端正的迈中学子。
第23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24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25条【人事制度】学校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区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26条【教职工考核】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优绩优酬,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职务晋升、绩效分配、奖励发放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27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28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29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30条【队伍建设】学校要持之以恒深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完善师德考评机制。建立和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形成学校、学生、家长、社会共同参与的师德监督考评机制,大力宣传弘扬学校好人好事;严格师德惩处,对不良师德表现要与评先晋级挂钩。要结合本校实际实施名师培育和青蓝工程,充分发挥名师引领作用,加快新教师和名优骨干教师培养步伐,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师能精湛”的新时代好教师队伍,提升教育满意度。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31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深化家校合作,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32条【家长委员会】学校应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职能作用,协助调解校、班、家长之间的各种问题,促进家校共育。
第33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有条件地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34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对外合作交流活动,不断提升出国(境)交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师队伍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第六章 学校安全管理及保障
第35条【学校安全管理宗旨】学校安全工作以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
第36条【学校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安全教育先行,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机构落实,防控措施到位,隐患及时排除。
第37条【学校安全及教育内容】学校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使师生员工熟知安全知识,知晓自我保护,培养安全文明规范的行为习惯。学校与迈皋桥派出所结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每月都进行师生安全演练,师生共同建设公共环境、维护公共秩序。
第38条【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牵头机构、落实职责,定人、定岗、定责,实行“一岗双责”。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39条【经费来源】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
第40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41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42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43条【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44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45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不同,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46条【章程修订程序】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变化时,按法定程序修订。修改意见和补充条款建议,须经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在教师、家长、社会等一定范围内公开征询后形成修订稿,经学校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请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施行。
第47 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南京市迈皋桥初级中学(南京市第二十九中学分校)
202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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